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对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从定价工作程序、听取社会意见、定价决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定价行为规则》)。
二、基本框架
规则全文共34条,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包含: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和定价机制等;第二部分制定价格的程序包含:定价计划、定价程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定价方案、集体审议、跟踪评估等;第三部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包含:定价建议、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等;第四部分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和第五部分附则。
三、主要内容
1、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2、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
《定价行为规则》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3、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4、关于建立全市价格统筹机制
定价机关是市有关部门或授权的区人民政府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定价计划。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价格改革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定价计划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并将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计划形成年度价格工作要点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定价机关是市有关部门或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综合考虑价格运行情况、定价方案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等因素后,提出政策建议并书面反馈。
5、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
政府制定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同时,部分政府定价项目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和风险评估。
6、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的意见征求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方式可以选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其中,对于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定价行为规则》明确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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