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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疾病是如何拿到驾照的?   南京官方回应宝马车主患有精神疾病质疑,称其从未透露病史

来自:新闻晨报作者:新闻晨报浏览502次2015-09-09 08:39

  9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各方关注,网络上也有不少质疑。7日,相关鉴定机构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南京交管局”),详细回应了整个鉴定的过程。

  ●为何2个月后才出结果?

  南京交管局:我们于7月初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果,这个时间长度符合法定时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委托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目前,虽然鉴定机构做出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但嫌疑人仍处于羁押状态,后续司法程序还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为何想到要去做鉴定?

  南京交管局:之所以要做精神鉴定,一是犯罪嫌疑人妻子委托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二是检察院也来函要求作相关鉴定,三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也有一系列异常表现。

  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在市区行驶,这种行为匪夷所思,任何正常人,即使是喜欢飙车的人,也不会以这么快的速度在市区行驶。所以刚开始我们怀疑是毒驾或酒驾,但这两个因素都排除后,我们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异常表现、家属委托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检察院要求,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病吗?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片断妄想。我们了解到,事发前犯罪嫌疑人存在这种妄想的情况。比如报警说,有人要陷害他并监听了他的电话等等。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们最终给出了这一鉴定意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南京脑科医院有无鉴定资格?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我们是国家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对精神障碍类疾病进行鉴定。我们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委托后,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这一鉴定结果不是哪一个人得出来的,而是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来鉴定的。鉴定有5位医生参与,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

  ●嫌疑人之前有无精神病史?

  南京交管局: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于1998年12月报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医院对于申请人王季进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表明,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根据此结果,对其申请予以许可。其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审验驾照时没有向警方说明过有精神方面的障碍。

  ●嫌疑人鉴定过程中会否说谎?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理精神科主任袁勇贵: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很慎重的司法鉴定,不是每个精神科医生都有司法鉴定的资格。鉴定组的专家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在问诊的过程中需要排除患者说谎的可能,比如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观察患者表述的前后顺序、逻辑是否合理。如果需要的话还会用上测谎仪。

  鼓楼医院心理科杨海龙:装病就是诈病,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很难伪装的,因为有的情感反应,两者之间是不一样的。

  ●为何用“作案时”来描述?

  刑诉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专业性术语,这里用“作案”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作案”通常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容易让人认为嫌疑人是故意而为之,而王季进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

  这里的“作案时”,严格来讲应该是指王季进从闯红灯开始,直到造成严重后果后离开这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王季进应该是处于精神疾病发作状态,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现了精神疾病。王季进开始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当时还没有撞车撞人,很可能这个时候就已经处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状态了。

  任何人出了这么大的车祸,心理上一定会出现冲击。至于到底是精神病导致车祸还是车祸后“吓”出精神问题,这个需要根据鉴定医生的判断。

  法学专家:嫌疑人责任能力不宜由医院来判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说,从医学上看,间歇性或突发性的精神病都是一种病症,这在此前许多公共事件中曾多次出现。同时,对患者事后鉴定同样是可行的。

  但是,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脑科医院结论中提到,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医院到底能否给出责任能力判定呢?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碍及其等级做出鉴定,即医学意义的鉴定,但不应做出责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责任能力应该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依法就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判断。”

  对此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他们是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做出的评定。专家指出,尽管这份指南由国家司法部发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是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冲突。即使医院使用的字眼是“鉴定意见”而非“决定”,依旧会影响法院的判断。

  此外,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卫生或疾病诊疗问题,许多精神障碍不能通过病理检测证实,这是精神病院鉴定往往不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很多国家,精神病医生权力要受专门立法规范。但是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鉴定在某些方面存在混乱。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范精神病院的鉴定程序,限制其结论或鉴定意见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另外,一定要将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的权限和司法权力分开,也就是说,它们不能就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范围的事项作出法律结论,同时司法机关也不应被动接受其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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