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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专车,“通报单位”能派啥用场

来自:上海观察作者:沈彬浏览623次2015-07-20 13:50

  这几天,市交通执法总队开展了全市范围内的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市交通执法总队还表示,已将非法客运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还将通报“专车司机”所在的单位。

  首先,大家都在谈“互联网+”,都在谈“创新”“颠覆”,但这不是“专车”豁免于现行法律的充分理由。

  虽然目前大家都看到“专车”的种种好处,但背后的法律、经营风险不是没有,只是还来不及通过极端个案来呈现。比如,以目前快车、拼车等“专车”服务来说,是通过“四方协议”的形式运营的(即,由平台公司“代乘客”向汽车租赁企业承租车辆、向劳务派遣企业雇用代驾司机);至于Uber的“人民优步”,采取的是所谓“合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专车”公司是不愿承担责任的,到时候吃亏的往往还是乘客。

  所以,作为社会的管理者,面对“专车”服务,政府要在长远发展、短期稳定、各方利益之间做平衡。就上海来说,也并不反对新生事物,之前就“拥抱”了打车软件,将打车软件纳入合法的电调平台。至于,怎么来“吸纳”专车,还需要有进一步的研判。

  交通执法部门打击“非法运营”没错,但是这次祭出了“通报单位”的手法,还是让人觉得有一些落伍。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人就是“单位的人”,违法了,首先就是找到单位。之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了20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明确规定,公民受到治安处罚,裁决书一式三份,要报送到所在单位的。单位的保卫科科长,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到“老派”那边领人。把你在社会的事情,搞到单位去,让你“坍坍台”,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管人的办法。但这套“单位人”的管理手法,最终还是被时代所淘汰。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再也没有“通知单位”一说。

  那么,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交通执法部门将“专车司机”行政违法行为通报单位,是否有越权行政之嫌?是不是有一些李总理讲的“有权就任性”呢?

  因为绝大多数“专车司机”搞的非法运营,跟单位没有关系,闹到单位去做什么,就是让人家“坍坍台”?有些“专车司机”自己就是小老板,真要“通报单位”,就是通报给违法者本人,徒增笑话。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明确,将信用管理纳入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在直接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再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使违法者在贷款、就业等方面受到负面影响。

  但是,信用管理应该建立在法治之上。比如,上海“地铁逃票”进入社会信用记录,是由2013年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法规,银行、用人单位要查询信用报告,需要市民亲自授权的,这也避免了信用报道沦为影响公民个人名誉的“大杀器”,“点到为止”就可以了。这跟“通报单位”故意扩散公民违法的影响有着本质区别。

  总之,“专车”是一个互联网+时代的新事件,法律没有全面修订之前,执法部门还得继续执法,避免专车“故意冲撞法律”而引发稳定问题。

  但是,1980年代有一句关于改革的老话,叫“不要穿新鞋走老路”,执法部门也不能刻舟求剑,用被历史淘汰的“通报单位”的老手段解决当下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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