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的粉尘和噪音严重污染环境,周边居民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责令停产,但停产整顿的损失比起赔偿损失的数额来,明显是小巫见大巫,法院是责令水泥厂停产整顿,还是只要水泥厂赔偿损失?1970年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处了这样一个环境污染案件。
生产污染
亚特兰大水泥公司在美国纽约的阿尔伯尼附近,因为没有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水泥生产一旦开始,就粉尘飞扬,噪音扰民。时间就是金钱,亚特兰大水泥公司的生产自然是通宵达旦。如此一来,亚特兰大水泥公司附近的居民可就遭殃了,呼吸困难,心情烦劳,神经错乱,日夜不得安宁。
此前,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处了惠兰诉联合纸袋公司一案。联合纸袋公司投资数百万,但污染严重,严重影响了周围环境。惠兰是联合纸袋公司附近的一个农场主,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联合纸袋公司立即停产整顿。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支持了惠兰的诉讼请求,判决联合纸袋公司立即停产整顿。联合纸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生产纸袋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赔偿额很小很小,而自己生产纸袋的投资则是数百万元,二者相差悬殊,不可同日而语,两权相较去其轻,不能因为小小的环境污染,而判决投资巨大的纸袋公司停产整顿,否则,损失不可估量。上诉法院权衡轻重利弊,采信了联合纸袋公司的上诉理由,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责令联合纸袋公司停产整顿的禁止令。
惠兰不服,将案件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就是维持了一审法院责令联合纸袋公司停产整顿的禁止令。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比惠兰诉联合纸袋公司一案的判决本身更为重要的是,该案确立了环境污染禁止令原则,环境污染造成公害的标准,只要超过100美元,就可以认定为污染严重,应该发出禁止令。
艰难诉讼
美国实行判例法,上级法院所作的案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不能违反。因此,知道有惠兰诉联合纸袋公司一案,亚特兰大水泥公司周围的居民,信誓旦旦,稳操胜券。他们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亚特兰大水泥公司立即停产,并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布默就是受害居民的诉讼代表人。
但诉讼的结果,完全出乎布默和其他居民的意料。在一审法院,他们就喜忧参半,法院只是判决亚特兰大水泥公司赔偿他们经济损失,而并没有发出禁止令,责令水泥公司停产整顿。这和惠兰诉联合纸袋公司案截然不同,布默们百思不得其解,但也无可奈何,只能对一审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在惠兰诉联合纸袋公司一案中就撤销了一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因此布默们也没有抱过多希望,只是履行程序,果然不出所料,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惠兰诉联合纸袋公司一案中,纽约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禁止令,因此,布默们信心百倍地将案件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纽约州最高法院也一反常态,没有按照他们处理的惠兰诉联合纸袋公司一案作出判决。纽约最高法院自己没有发禁止令,而是责令让对该案进行一审的阿尔伯尼县法院发出禁止令,同时指明,如果亚特兰大水泥公司如数支付了环境污染的损失赔偿,县法院就撤销责令停产整顿的禁止令。如此说来,只要交钱,就可以肆无忌惮,继续污染。
发人深省
即使是在以法治著称的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的布默诉亚特兰大水泥厂案,只要交钱就可以继续污染,也不啻是法治的败笔。但对此我们不能只是隔岸观火,幸灾乐祸。是要金山银山,还是青山绿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二者如何取舍,是中国、美国,也是所有国家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们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弯路,也为环境污染交了不少学费。但学费不能白交。
2014年4月24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子孙后代,才是科学发展,才能做到既有金山银山,又有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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